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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
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
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
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
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
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
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